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81民初463号

赵玉玲、聂扬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玉玲;聂扬扬;聂书安;聂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463号

申请人:赵玉玲,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聂扬扬,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

申请人:聂书安,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

申请人:聂世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赵玉玲诉被告聂扬扬、聂书安、聂世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玉玲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豫N×××××号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豫N×××××号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