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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02民催50号

无锡市锦晖法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无锡市锦晖法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402民催50号申请人无锡市锦晖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明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雯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锦晖法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652291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常州嘉宏融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2月8日、收款人为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小营前支行营业室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无锡市锦晖法兰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小营前支行营业室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少伟

审 判 员  曹建平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