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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91民初3037号

刘涛与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涛;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凝;杨吉峰;苏洪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91民初3037号

原告:刘涛,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路1188号办公楼4楼419、45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佳杰,总经理。

被告:张凝,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杨吉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苏洪乾,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列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涛与被告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凝、杨吉峰、苏洪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