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91民初3037号
原告:刘涛,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路1188号办公楼4楼419、45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佳杰,总经理。
被告:张凝,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杨吉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苏洪乾,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列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玉,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涛与被告山东中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凝、杨吉峰、苏洪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