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24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陈威,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亚军与被执行人陈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93470.00元、执行费130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陈威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对其拘留决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4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轩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