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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057号

王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王斌;何海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0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于路高丽营段140号院1幢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38204640T。

法定代表人:常梅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斌,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居民。

被执行人:何海琦,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居民。申请执行人北京超越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何海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470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79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王斌名下和何海琦名下的机动车四辆,未能实际扣押。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