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5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平。
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16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797.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00元,合计9847.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4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