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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恢10号

申请人雷金保与张东生、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金保;张东生;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雷金保,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东生,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金保与张东生、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