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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恢851-1号

张建峰、贺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峰;贺加平;刘小卫;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8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贺加平,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小卫,女,汉族,1979年2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建峰诉贺加平、刘小卫、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做出(2016)豫0105执恢851号执行裁定书将将被执行人张鹏与赵清容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6号院29号楼1单元11层21号予以查封。判决确认:

一、被告贺加平、刘小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峰借款4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二、被告张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贺加平、刘小卫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加平、刘小卫追偿。贺加平、刘小卫、张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建峰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房产已无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鹏与赵清容名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6号院29号楼1单元11层21号房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