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景福北路******。
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文化商务区谐园路**化建大厦****/div>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10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297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50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唐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