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黄惠芳,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沈涛,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惠芳与被执行人沈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鄂0115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沈涛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涛向申请执行人黄惠芳支付欠款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涛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陶宗猛
书记员 孙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