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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5执176号

黄惠芳、沈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惠芳;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黄惠芳,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沈涛,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惠芳与被执行人沈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鄂0115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沈涛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涛向申请执行人黄惠芳支付欠款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涛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陶宗猛

书记员 孙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