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2019)冀0105执74号之五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郝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某某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郝某某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郭健联系电话:6687**** 本院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33号 邮编:0500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