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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5执177号

赵双玲与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双玲;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赵双玲。

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双玲与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718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双玲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206.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00元,合计9256.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雷尔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5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