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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7执92号

蒙庆启、黄冬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庆启;黄冬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92号 申请执行人蒙庆启,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被执行人黄冬荣,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蒙庆启与被执行人黄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冬荣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黄冬荣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62×××69); 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冬荣在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冻结金额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红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