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财保285号之一
申请人:杨琳,女,汉族,1981年06年15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
申请人:张力,男,汉族,1983年05月26号出生,住商丘市。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据杨琳的申请作出(2018)豫1402财保2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力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申请人杨琳名下豫N×××**宝马牌轿车一辆。现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应解除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力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杨琳名下豫N×××**宝马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