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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财保285号之一

杨琳、张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琳;张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财保285号之一

申请人:杨琳,女,汉族,1981年06年15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

申请人:张力,男,汉族,1983年05月26号出生,住商丘市。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据杨琳的申请作出(2018)豫1402财保2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力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申请人杨琳名下豫N×××**宝马牌轿车一辆。现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应解除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力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杨琳名下豫N×××**宝马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