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王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贺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劳人仲裁字(2018)第69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贺清偿750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春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