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282执5865号之二

颜志学、岑其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志学;岑其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282执586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志学与被执行人岑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其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岑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