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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1民初3890号

肖戴兰与李小红、黄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戴兰;李小红;黄定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21民初3890号

原告:肖戴兰,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寰宇,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小红,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黄定兵,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肖戴兰诉被告李小红、黄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肖戴兰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李小红、黄定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戴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肖戴兰负担。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新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