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21民初3890号
原告:肖戴兰,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寰宇,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小红,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黄定兵,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肖戴兰诉被告李小红、黄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肖戴兰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李小红、黄定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戴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戴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肖戴兰负担。
审判员 杨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新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