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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298号之一

李斯琴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氏乐邦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李斯琴;通辽市氏乐邦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斯琴,男,1961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氏乐邦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110。

法定代表人:牛文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斯琴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氏乐邦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氏乐邦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081.4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少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伟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