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郑章景,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与被执行人郑章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章景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传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