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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49号之一

刘建峰、郑章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峰;郑章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郑章景,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刘建峰与被执行人郑章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章景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传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