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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02执2499号之一

李加明、孙双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加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02执2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加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孙双连,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加明与被执行人孙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8226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证券等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2018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1月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9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冯 烨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益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