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莹,谢海霞,赵鸿,陈雄雄,高军(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用于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或第五百一十五条(用于被执行人破产)]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RA1(2017)陕0802民初1110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依据种类)(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