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孙绍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金思君,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李连善,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姜钧艳,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金思君、李连善、姜钧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302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519.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228元,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思君、李连善向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88519.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228元。
二、被执行人姜钧艳在对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鸡东县X街X委X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在第一项的范围内承担物权保证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