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汉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陈长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魏汉君申请执行陈长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长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街X委X号楼X单元X室,不动产证号黑X鸡西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39.76平方米,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