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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执301号之一

魏汉君、陈长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汉君;陈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汉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陈长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魏汉君申请执行陈长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长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街X委X号楼X单元X室,不动产证号黑X鸡西市不动产权第X号,建筑面积139.76平方米,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文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