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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8民初4132号

牛凤明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凤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英明商贸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28民初4132号

原告:牛凤明,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中天宾馆南。

法定代表人:薛升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半壁山南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英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太平庄二化厂东南div>

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总经理。

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区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职务董事长。原告牛凤明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英明商贸有限公司、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牛凤明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承德英明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平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140万元保证金,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同意,已用于归还贷款、车贷及已经起诉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格证的16件案件的解押。现原告提出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凤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云泽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左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