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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5865号

岑其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岑其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浙0282执5865号 被罚款人:岑其青,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颜志学与岑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岑其青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