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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执147号

王影、代宝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影;代宝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74年7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代宝书,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代宝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支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555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