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2民初12676号
原告:樊建挺,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义,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王征,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挺与被告胡晓义、王征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建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建挺负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晨丽-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