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立,男,1969年6年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执行人王光耀,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执行人王艳整,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执行李海立与王光耀、王艳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郑艳申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占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