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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执1064号之三

宋秋莲、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秋莲;王俊杰;赵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0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秋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赵运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王俊杰妻子)。 申请执行人宋秋莲与被执行人王俊杰、赵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俊杰、赵运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秋莲本金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秋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