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执10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秋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赵运梅,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王俊杰妻子)。 申请执行人宋秋莲与被执行人王俊杰、赵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俊杰、赵运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宋秋莲本金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秋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