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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4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郑州朝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郑州朝发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金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周占朝;刘如意;陈强;李娜;陈舰兵;周庆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8号。负责人杜国富,行长。被执行人郑州朝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尚庄村南三环与老107交叉口路南100米东。法定代表人周占朝。被执行人郑州金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强。被执行人周占朝,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刘如意,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舰兵,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周庆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与郑州朝发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金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周占朝、刘如意、陈强、李娜、陈舰兵、周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16)豫0105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将李娜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27号楼1单元6层11号(产权证号:14××85)房屋、周庆梅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27号19号楼1单元5层10号(产权证号:13××81)房屋及周占朝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产权证号:11××42)房屋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现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李娜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26号27号楼1单元6层11号(产权证号:14××85)房屋予以续查封;

二、将周庆梅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27号19号楼1单元5层10号(产权证号:13××81)房屋予以续查封;

三、将周占朝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产权证号:11××42)房屋予以续查封;

四、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朝发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金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周占朝、刘如意、陈强、李娜、陈舰兵、周庆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