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3民初154号
原告:张珩,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吴新勇,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实际经营者,现住沙湾县。
被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 住所地:沙湾县沙湾县广场西路**。 经营者:曹鹏,系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张珩与被告吴新勇、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金信银通投资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标的7680399元)一案中,原告张珩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吴新勇名下的的位××县、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室两套房产予以扣押;对被告吴新勇在沙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沙湾支行健康路分理处卡号为×××、工商银行沙湾支行营业部卡号为×××予以保全冻结。原告张珩以其所有的的位××县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沙政字第××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吴新勇名下的的位××县、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室两套房产予以保全扣押;扣押期限两年。 二、对被告吴新勇名下的沙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沙湾支行健康路分理处卡号为×××、中国工商银行沙湾支行营业部卡号为×××内的存款予以保全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原告张珩所有的的位××县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沙政字第××房产一套予以保全扣押,扣押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合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