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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民初3855号之二

3855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855号之二

原告: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1752819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2-305、306。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朱铮,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199526281,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北路北苑小区别墅区H型2号。

法定代表人:武秀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琦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琦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1645元(此款已由佳琦公司预交),由佳琦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