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855号之二
原告: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1752819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2-305、306。
法定代表人:陶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朱铮,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199526281,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北路北苑小区别墅区H型2号。
法定代表人:武秀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琦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琦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佳琦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1645元(此款已由佳琦公司预交),由佳琦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