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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02执210号

白东纬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东纬;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白东纬,男性,1979年10月08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白东纬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白东纬办理位于大武口区蓝山雅居9-5-5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伟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