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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175号

陈遂占、郭如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遂占;郭如宾;李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175号

申请人:陈遂占,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郭如宾,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李志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人陈遂占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如宾、李志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3万元)。申请人陈遂占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遂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如宾、李志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遂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四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