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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461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461号

原告:朱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楠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