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461号
原告:朱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楠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