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皇洪明
被执行人:徐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皇洪明与被执行人徐为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9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01月12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9年01月12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为民款项人民币6161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为民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