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248号
申请人:王久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
申请人:唐志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1日,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5,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
申请人: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园艺东街**东辰阳光清华********。 经营者:阳运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王久辉与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久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王久辉以其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的房屋(房产证: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二、对申请人王久辉名下的位于绵阳市的房屋(房产证: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