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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248号

王久辉、唐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久辉;唐志军;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248号

申请人:王久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

申请人:唐志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1日,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5,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

申请人: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园艺东街**东辰阳光清华********。 经营者:阳运芬,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王久辉与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久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王久辉以其名下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的房屋(房产证: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唐志军、阳运芬、绵阳科创区天铭苑酒店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二、对申请人王久辉名下的位于绵阳市的房屋(房产证: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