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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4财保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陈均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陈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财保1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营业场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173号。

负责人:张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琳、李槟成,均系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均芳,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均芳价值人民币27920.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书面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均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92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