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尚,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夏新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孙志尚与被执行人夏新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夏新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新田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