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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恢23号

孙志尚、夏新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志尚;夏新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尚,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夏新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孙志尚与被执行人夏新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夏新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新田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