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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22执130号之一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云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云如;佘正莲;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72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9501541E。

法定代表人:肖贤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云如,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佘正莲,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789346086。

法定代表人:董向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云如、佘正莲、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8)皖072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云如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8.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