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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恢33号

林爱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爱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5执恢33号 林爱玲、郑乐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爱玲、郑乐谦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商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爱玲、郑乐谦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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