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5执恢33号 林爱玲、郑乐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爱玲、郑乐谦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杭拱商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爱玲、郑乐谦已付清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