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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12235号

黄建武与周海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黄建武;周海勇;周一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2民初12235号

原告:黄建武,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毛新,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英,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勇,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周一帆,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黄建武与被告周海勇、第三人周一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黄建武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建武负担。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宏

书记员吴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