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02民初12235号
原告:黄建武,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毛新,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英,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勇,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周一帆,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黄建武与被告周海勇、第三人周一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黄建武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建武负担。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宏
书记员吴晨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