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3625、23626号23625、23626号两案反诉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腊喜。23625号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琳,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23626号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悦,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经纬,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反诉原告职员,联系地址。23625号案反诉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23C房。
负责人:丁祖强。23626号案反诉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两案反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案反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风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均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2018年1月13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对两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并提出反诉。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 玉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麟法庭记录蔡润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