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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02执220号

马攀登与石小艳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马攀登;石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马攀登,男性,2013年04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小艳,女性,1990年07月07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攀登与石小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小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850元(其中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伟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