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马攀登,男性,2013年04月21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小艳,女性,1990年07月07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攀登与石小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小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850元(其中执行标的48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伟二O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