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莉,女,汉族,1952年9月17日生,住本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1号新恒基花园F幢负1夹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国财,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生,住本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陈成平,女,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财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文莉借款800000元及利息688000元,被执行人在2018年11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财承担、执行费17371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财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1446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财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