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523执263号

陈明、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2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本院在执行陈明与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勤胜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