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2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本院在执行陈明与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勤胜
审 判 员 倪 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