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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5执91号

黄雅秋、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雅秋;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雅秋,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江夏大道51号美院COAS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YP3Y38。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雅秋与被执行人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雅秋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黄雅秋128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60元、执行费9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卡瑞奇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 鹏

书记员  陈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