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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42号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一创二豪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1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深圳市一创二豪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审4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65747526157。 法定代表人李育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小英,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创二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71号(上星)蚝三工业园A栋 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56410Q。 法定代表人张承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 [2017]313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编 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办并投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 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 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7]313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 保护和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铮莹(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