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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82刑初692号

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88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告人周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周某明确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和指派辩护律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符明、助理周玮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4日中午,雷州市企水镇赏村村民周某4在本村内用推土机推宅基地准备建房时,与村民周某3、周某1、周某2等人发生纠纷并引起相互打架,周某4头部被周某3用刀砍伤,现场的被告人周某及周某11、周某13(均已刑事判决)、周某12(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周某4被打后就也参与打架,周某手持一支农用扁担追打周某1,周某11、周某13、周某12则持刀追砍周某2,至周某1、周某2离开现场后,周某13等人又围打周某3,周某用尖担击打周某3后脑部,周某3被砍伤后在跑离现场时,被周某13追上砍了二刀在背部。周某3、周某2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公司鉴定中心鉴定:均已达轻伤。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因宅基地纠纷而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并辩解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4日中午,雷州市企水镇赏村村民周某4在本村内用推土机推宅基地准备建房时,与村民周某3、周某1、周某2等人发生纠纷并引起相互打架,周某4头部被周某3用刀砍伤,现场的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周某11、周某13(均已刑事判决)、周某12(另案处理)等人发现周某4被打后便也参与打架,被告人周某手持一支农用扁担追打被害人周某1,同案人周某11、周某13、周某12则持刀追砍被害人周某2、周某1。周某2跑离现场后,同案人周某13等人又围打被害人周某3,被告人周某用扁担击打被害人周某3后脑部,周某3被打后在跑离现场时,被同案人周某13追上砍了二刀在背部。被害人周某3、周某2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公局法医门诊检验均为达轻伤;被害人周某1、林某1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达轻微伤。另查明,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于2006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06)雷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人周某11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人周某13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1、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周某于1979年7月18日出生,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无前科。2、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9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及逮捕,无自首情节。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04年9月24日中午企水镇赏外村村民周某3和周某4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致打架,周某3被他人持刀砍伤多处。雷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10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雷州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周某后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未发现周某有何伤痕、未发现携带违禁物品。5、企水镇赏外下村说明。证明该村村民周某17的宅基地于1993年经管理区统一规划,镇国土部门认可,根本没有存在着土地争议。但该村民(周某17)于2003年8月份平整宅基地时,村委会干部、国所所长到实地,按照原宅基地图案、位置、界线平整,可是周某3兄弟就出来强行阻挠,故造成平整工作停止。6、(2006)雷法刑初字第410号、(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对同案犯周某13、周某11依法作出判处。

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村委会于1991年将我村西南边一块闲地规划为住宅区,将宅基地出卖给村民建宅,我家也在规划土地上购买宅基地准备建宅,去年(2003年)7月份,我胞兄周某17准备建宅,叫推土机来平地,请村委会干部周某14等人主持并规划宅基地,当时我村周某2、周某3兄弟以该地是其祖某为由,不让村委会干部划地给我们,并且想打周某14等人。当时干部就不敢划地给我们。到了今年9月24日,我们兄弟见其他村民平地了,我们就也请镇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以及村委会周南雄、周富等人到规划地处主持我们平地,当时镇政府的同志与村干部指责了周某2兄弟,干扰我们开工的不法行为,周某2当时表态让我们开工了,镇干部一离开,开推土机的周某7正在推土时,周某2就上前阻挠,不让推土机推土,我见周某2干扰后就上前去对其说:“赤啊,你刚才在同志面前表态了,现在又不让推土”。周某2说:“是我祖某我就是不给你犁,想打架就打,谁打谁死都无人命做”。并且叫他的父母睡在推土机前。当时,周某2手里拿着衣服,上身赤裸,正当我与周某2据理力争时,周某2拿的衣服里面包着一把劈柴刀头,周某2将刀伸给周某3,周某3一接过刀就向我砍来,第一刀将我戴在头上的安全帽砍破,第二刀砍在我左头额部,我被砍伤流血后,马上逃走,我侄子周某、周某12(均为周某17的儿子)、周某13、周某11等人看见我被打了,就走上来。他们走上来后的情况如何,我就不清楚了。因为我怕继续被砍,所以就逃走了。我走出后搭村人摩托车到企水卫生院包扎治疗。2、证人周某5(又名周某18轻)的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上午,我村周某4叫推土机推宅基地,周某3、周某2几兄弟去阻碍,镇国土部门同志与村干部周富、林堪荣等人去处理,到了中午仍然未能处理好,周某1林某2及镇国土同志离开后,周某4叫我村周文浩儿子周某7开推土机推土,周某2的父亲就来堵在推土机前,周某4叫周某7推,周某7讲老人堵在前面不敢推,周某4就讲:“我不要这座宅基地了”。这样,周某17的儿子周某(周某10苗)、周某12(周某19)以及周妈鼻(周某13)、周某10尼(周某11)几个人就赶上来打架,其中周某13、周某11各持一把刀头,周某、周某12各持一节一米多长的木棒,首先是周某用木棒打周某3,其中有一棒打周某3时被周某3老婆林某1用身体挡住,林某1被打跌倒在地上,周某3后来被打跌在地上,是谁有持刀砍伤我就看不清楚了,周某2也被周某持木棒追赶,周某2也跌在地上,但周某没有再赶上殴打周某2,周某4与周某1在南边如何打我没有看见,周某2被谁砍伤我也没有看见,我与我村周某20、周某21等人看见打架太厉害都走远去站着看,不敢靠近。后来周某1与周某4也有流血,但他们如何被砍我也不清楚,当时,周理荣也在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只是叫大家不要打。3、证人周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上午镇国土所和本村委会干部在我村村南丈宅基地给周某4,我当时也在场观看,周某4等国土所和村委会干部拉线丈好宅基地后,便叫推土机司机周某7按规划线准备推土,当时周某3、周某2、周某1三兄弟也一直在现场,并且扬言不让推土,周某4叫周某7推土,周某7说周某3父亲站在推土机前不敢开车,周某4便与周某3争吵,周某4硬要周某7开机推,周某3说不准开机推,在争吵中,双方多人围上去,我离有十多米远看,不知道是谁打谁最早,很快便看见周某4用手掩着流血的头,周某3摔倒在地上,只看见周某17两个儿子周某、周某12都持着木棒,周某11持有把刀头,想冲过去砍周某3,我便冲上去喊:“打什么架!”但是周某11还是冲过去砍周某3后背等处,我只是叫喊不要打架,不敢用手去拉双方。打有一会儿,周某4老婆从不远处赶过来喊:“不要打架。”并用扁担赶周某11、周某13不要打架,这样打架才结束。4、证人周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上午我村周某4嫂子叫我推土机去推宅基地,那座宅基地在我村南边,是村委会统一规划去卖的,上午国土所同志和村委会干部按规划拉线好后便离开。周某4叫我开始推土整地。但是我村周某3、周某2、周某1和他们父亲在现场不让推,说是东边二米左右是他们的,周某1挥手叫我不要推,并与周某4在机后争辩,我便停车抽烟,争辩过程比较吵,我没具体听出讲什么。不一会儿我听说打架了,我看见周某4掩着流血的头,周某1也掩着流血的头,但不知双方是谁打伤的,这时周某11持一把刀头冲过去砍周某3后背等处。当时也砍周某2,但是看不清砍在哪里。周某2捂着头逃走。周某持一把木棒,周某12、周某13二人不知持什么东西也冲过来打周某3家的人,但记不清是谁打到谁,周某4没有持什么东西站在那里。打有一会儿,周某1、周某2、周某3逐个逃走后,打架才停止。5、证人周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村周某7开推土机帮周某4整地,周某3的父亲周某23寺便挡在机前面,推土机便停下来。我当时站在宅基地两边,周某4和周某3在那里争辩。我当时在砖堆边,不太注意他们如何争吵,不一会儿,便听旁边有人喊:“平某掷理明的头流血了。”我听后便走近一点看,当时正好乱了。周某3、周某2、周某1这方有三个人,另一方有周某、周某12、周某13、周某11,他们互相赶打,我记不清谁打伤谁,也记不清谁持什么凶器,反正打架的人谁手中都持有东西,不是刀头就是木棒或者砖头。打一会儿,周理荣劝解后才停止。

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04年9月24日上午,我村委会干部周富、林堪荣及镇国土部门的同志到我村处理周某4与我兄弟宅基地纠纷的问题,到中午12时左右,以上同志见调解处理不下都离开了,离开不久,周某4就叫事先准备好为其推土地机周某7动工推土,周某7讲:“未处理不敢开机推”周某4硬叫周某7动工,周某1上前对周某7讲:“智啊,你暂慢推,等讲对后再推。”周某7讲:“慢就慢。”周某7就停了推土机。周某4接着讲:“打他(指我几兄弟),怎么来怎么算,打他他也做不出什么来。”周某17的长子周某。次子周某12、还有周某11、周某13听到周某4的号令后,都一起冲过,周某手持一支尖担(农用扁担)冲向周某1,二话不说就向周某1的头顶打,周某1怕打到头就用左手挡被打伤左手臂。我的哥哥周某3见周某1被打就想冲上去劝拦他们,谁知周某13、周某11、周某12等人又反过来打周某3。当时,周某13、周某11、周某12三人都各持一把刀,周某打了一棒在周某1的手臂上后,又打一棒在周某1的头部,周某1当时倒在地上,不知是周某11、周某13、周某12三人谁砍一刀在周某1的头部,血就从头上流下,周某1从地上爬起来用手扶着头部的伤口走离开现场。周某、周某11、周某13、周某12四人又围过来打周某3,周某3被打倒在地上,不知是谁用刀砍他的背部(后来我才知被砍了两刀在背部),左手背部也被砍了一刀。我看见大哥被打所以我也想上前劝阻他们,周某11、周某等四人见我冲上来,他们又围着我打,周某用尖担往我头上打,我用左手挡被打伤左手指,接着周某11持刀冲过来砍一刀在我的头部前额,我被砍血流后我用手抱着伤口离开现场,周某11还持刀追赶我约三十米远才返回。当时,周某3被周某11等四人砍伤多处,血流太多,倒在地上,他们见周某3倒在地上没有反抗了才停手,后来不知是谁用摩托车送我们一起来金水卫生院治疗。周某11、周某13、周某、周某12四人后来不知去向,至今不见。林某1是在我被打后,她想上前想拦周某3被打的,想不到周某11、周某、周某12、周某13四人也动手打林某1,但我没注意见到林某3莲怎样被打,打伤何部位。当时周某11持一把不锈钢水果刀,长度约三十至四十公分,周某13和周某12二人也各持一把砍树砍柴刀,长度约三十至四十公分;周某手持一支农用扁担,两头尖尖,长度约1.8米。2、被害人周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04年9月24日中午,镇国土所同志与我村委会干部到我村规划牵线给我村周某4家人建房屋。当时我回家吃完饭也出来看镇、村干部同志是怎样划地,干部同志刚离开,周某4他们就开始不按照规定擅自划线犁地。当时,周某17的大儿子周某(又名妃茵)叫驾驶推土机的周某7开机犁地,周某7讲等你们讲清楚后再犁,周某手持木棒(尖担)地对周某7讲:“不开机犁地就打你契弟”。这样,周某7就被迫开机。我胞弟周某2和周某1当时都在推土机处,我胞弟周某1就对蹲在那里的父亲讲:“公啊,他们开机了。”我父亲周某23自就站起来准备上前去拦住周某7开机犁地。周某4见后就讲:“打平某兄弟,他们没识字,没钱没势,打他们他们也做不出什么,有什么事我都包了”。这样,周某17的大儿子周某,次子周某12(又名妃波)以及周某22大儿子周某13、次子周某11等人就开始冲过来追打我胞弟周某2和周某1,周某手持尖担(农用扁担),周某12、周某13、周某11三人各持一把刀,周某2与周某1被他们追打砍伤逃离现场,我见我胞弟俩被打,也上前去,我一上前,周某就用尖担打在我后脑部。接着,周某4接过周某12的刀,向我头部砍来,我本能地用手去挡,结果被砍到左手臂,将手指骨砍断,我被砍后也逃跑,在逃跑时又被周某13砍了二刀在背部,我老婆林某3莲见我被打后上前抱住我,也被周某用尖担打了一棒在头部。此后,我就逃离现场,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被害人周某1等人的陈述。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上午镇国土所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去我村划界线给周某4建房,我和胞兄周某3、周某2、嫂子林某3莲、父亲周某23自共五个人去看,因为周某4建房邻近我的祖某,在国土所和村委会划定界线后,我和家人都表示同意,但是周某4不同意这条线,当国土所和村委会的人都离开后,周某4便私自牵线侵占到我的祖某四、五米,并叫推土机司机周某7沿着线推宅地,我站在旁边说:“这样推啊”!周某4便说:“周某3几兄弟不识字,打他契弟。”这样,站在旁边的周某便持一木棒打在我头上,接着又一木棒打在我的左手臂,我头部鲜血流出许多,我当时头晕的厉害,便想着逃跑,一直跑到我村诊所止血,不理现场的情况。4、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中午约约十时,因宅基地问题土地没有确定是谁人使用的情况下,我家族人都讲是我们的土地,而本村村委周某4家族人都说是他们向赏村村委买的。所以我们因而发生纠纷,最后导致打架,我的家族人总共五人被周某4的家族人打伤。我们被打后,我们就跑来企水派出所报警。当时,周某与周某1争执打架,我的丈夫周某3赶上前劝他们,所以我也赶上前叫他们不要打架,在这时,我被周某持木棒打一在头上,摔倒在地上。打架大约持续十几分钟。我知道(看见)周某3被(凹鼻)(原名周某13)持刀砍了两刀在背部。我被周某持木棒打一棒在头部,其他人我没有看到是谁打的。当时还有周某持木棒打周某3头部几棒和腹部一棒。周某4也赶上来拳打脚踩周某3。我在打架现场只看到周某13、周某11和周某10波各持有一把刀,周某持有一支木棒。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中午,我在我家里,而我的母亲邓某就在我家宅基地里整理宅基地内的杂物。突然我就听到我的宅基地处传来吵架声,于是我就从我家里拿一支扁担去宅基地处,当我到达宅基地时,我就看见有很多群众在现场围观,而且周某3的老婆、周某2的老婆等人和我母亲邓某在现场吵吵闹闹。见状后,我就在现场观看。因事发至今已有十四年了,我也不记得很清楚了。本案是因为我母亲和我叔叔周某4家在整理宅基地的杂物,周某3、周某2等人就来阻拦,所以才引起打架的。2、同案人周某13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04年9月24日中午,企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及我赏村村干部在赏村周某3家附近规划土地给我叔叔周某4建房子,他们规划完土地后,我与推土机司机周某7在推土机附近吸烟,我的四叔周某4就叫周某7开推土机推土。这时,周某3就从其家里拿着一把劈柴刀走出来,什么话也没有说,就持着刀砍我四叔周某4的额头,把我的叔叔周某4戴的塑料安全帽砍破,并割伤了我四叔周某4的额头,我的三叔见后,就走过去用手抓住周某3持着刀的那只手,并将周某3拉倒在地上。因事发至今已十多年,我已不记得后来所发生的事了。3、同案人周某11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我的小叔周某4与同村周某2、周某3、周某1兄弟因土地纠纷争吵致打架,但我没看见他们怎样打架,谁打谁。我弟弟周某13从外地回家主要是因为小叔周某4建宅,本村周某3、周某2、周某1兄弟阻挠干涉建宅,我们是想回家为小叔周某4建宅助一点力,预防周某3兄弟干扰。当时我听到群众议论,我的小叔周某4被周某3用砍伤头部。我没有打伤周某3、周某2、周某1和周某3的妻子林某1,不知周某13、周某等人有否打伤周某3兄弟。

五、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周某2、周某3的损伤达轻伤;被害人周某1、林某1的损伤达轻微伤;证人周某4的损伤达轻微伤。

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企水镇赏村22方宅基地,经过仔细现场勘查和搜索,并未发现任何其他可疑物证,没扣押任何物品。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被告人周某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周某1、周某3的辩解意见,本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如下评判:经查,被告人周某持扁担殴打被害人周某1的头部及左某及周某3的头部致伤,被害人周某3称是周某用扁担击打其头部,该事实有被害人周某1、周某3的陈述予以证明,并有其他被害人周某2、林某1的陈述及证人周某5的证言予以佐证,并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人称其未殴打被害人周某1、周某3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周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共同犯罪,故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周某结伙持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挺卫

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耿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