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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2执2554号

安外尔·麦麦提、冀三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外尔·麦麦提;冀三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25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外尔·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12月9日生,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执行人:冀三得,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外尔·麦麦提与冀三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冀三得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喜涛 关注公众号“”